化學品租賃與循環經濟

台灣循環經濟與創新轉型協會 鄒倫理事長

“化學品租賃(Chemical leasing)”是指化學品/物質,在無買賣行為或所有權轉移的情況下,提供客戶使用並收取費用的商業行為。如管理得當,可以發揮以下的功能:

  • 提高化學品的使用效率及效益。因化學品租賃後之使用過程中,製造商或供應商經由專業技術,可以提供客戶最佳的使用方式,維持品質及減少化學品的消耗或浪費。並自客戶回收廢品後,進行回收及再利用,較易落實循環經濟的基本精神及原則,達到提升物質使用效率的目的。
  • 降低化學品的環境及工安風險。由於化學品製造商或供應商應該最具化學品管理的專業能力,在整個化學品生命週期中,最有能力防止工安意外或環境洩漏,後續對人或環境的傷害及風險可大幅降低。

但推動此種商業模式,必須要符合幾個前提:

  • 化學品製造商或供應商必須要體認及承擔該化學品生命週期中所有的管理責任,包括該物質在客戶的使用時期中。因此從化學品出廠,運輸,儲存,使用,及回收的過程中,必須要有完善的運維管理計畫,並對客戶施以必要的教育訓練,發揮製造者延伸責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EPR)的原則。
  • 製造商或供應商與客戶間必須要有非常清楚的權利義務關係,尤其當有公安或環保違規事件發生時,責任的歸屬必須很明確,以利主管機關依法行政及執行處分。當然因為化學品所有權未轉移,製造商或供應商理應承擔所有對外的責任。
  • 法規適用性必須沒有疑慮。推動化學品租賃的關鍵因素是如何符合現行法規,尤其是廢清法的規範。廢清法規定任何持有的物質具危害性後,必須於清理計畫書中交代儲存、運輸、處理及處置的方式且須取得許可及相關的資格。而化學品租賃涉及至少兩家以上的企業,如果不能釐清環節中各項權利義務的法定責任,必然造成管理上的困擾,因此如何排除主管機關的疑慮至關重要。”化學品租賃”商業模式不納入廢清法管理體系或許是探討、評估的方向之一。

“化學品租賃”商業模式符合循環經濟的理念及原則,值得積極推廣,前提是在執行面上建立各方對此模式的信心,有待大家努力找出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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