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法令修正邁向資源循環之新契機

工研院綠能所 蔡振球環境技術總監

長久以來,資源循環一直處於自願性鼓勵性質的法令位階,「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因為沒有罰則,業者在配合執行上皆先考量成本效益,及執行面臨的困難度,才決定施行的力度和深度,造成循環物料使用上一直無法有效的解決,尤其是價值較低的無機性物料最為嚴重。而國內因環境保護意識高漲,在減少砂石與石材開採的現實下,各類工程缺料嚴重,如何藉由法律修正之重新形塑,採「先自願、後強制」的政策推動方式,除解決工程上無機資源料源貧乏的問題外,亦為未來資源循環鋪路,創造出新產業。

環境部2025.05.29預告修正「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為「資源循環推動法」並同步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經過了一年,並在今年5月初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完成該法案的一讀,修法進度又向前邁進一大步。在再生料使用方面,亦將全產品生命週期的思維,引導納入未來法令管制的基本項目,將再生料的使用從末端回收,改自須從前端的產品設計添加與生產階段的調配使用開始,其解決當今工程應用上之勉強配合使用的態度,要求業者須從最前端Design in的新思維開始著手,讓未來應用面可以加大力度。

經整理「資源循環推動法」草案中,針對再生料應用上之重點包括有:

1. 藉產品及營建工程綠色設計準則之訂定,採強制性或自願性引導再生料的擴大使用 (第 13 至 15 條)

    草案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產品及營建工程綠色設計準則,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綠色設計準則,協助並輔導業者遵行。該準則明訂須使用一定比率或數量以上之再生粒(材)料。

    2. 建立資料申報與查驗機制 (第 15 條)

    為確保再生料比例之真實使用狀況,要求被指定的產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必須提送再生粒(材)料的來源、使用總量、產品產量及銷量等資料報請備查,以利後續查驗管理或追蹤。

    3. 優先以營建工程為強制推動項目 (第 16 條)

    考量營建工程新建耗費大量資源,完工使用之生命週期亦長達40-50年,且拆除後產生大量廢棄物,為提升營建工程之資源循環,將強制推動營建工程的綠色設計,並要求特定類型之工程,優先導入強制性規範,進而帶動政府與民間企業施行。

    前述草案雖聚焦於營建工程,但並不限於營建工程,於產品面之資源循環上,則思考不同之循環物料應用並分階段推動,由2025.10之「臺灣循環經濟路徑圖」(草案)資料顯示,整體策略推動上,其重點包括有:生物質、塑膠與包裝、紡織、高科技與電子產品、建築與營建、能源設施與關鍵物料等六大關鍵領域。

    但修法過程中,亦常面臨產業實務應用之挑戰。對於產業而言,主要的困難包括有:

    1. 技術與經濟可行之突破

      對於特定再生料之強制性或自願性的使用上,技術可行評估屬極重要之關鍵因子。業者未來因應法令要求,常需要有技術層面的突破,否則會造成產品或服務之品質下降;如未來突破該困境下,業者會持反對的態度,並對未來立法上加入干擾。建議本法案施行過程,仍須更多的技術或研發的資源投入,以創新的技術改變現行的舊模式。

      2. 風險評估

        部分產品、容器或施工條件等,常有特殊的安全需求或配合條件,若強制使用該再生料可能影響耐久性、耐侯性及安全性。故未來綠色設計準則仍進行合宜的評估。

        3. 工程或產品之標準化

        為使業者對再生料使用信心,宜須透過規格化與標準化之作業規範,讓使用者或施工單位建立信心,持續願意使用且不造成風險負擔。

        藉由永續經濟活動來推動資源循環材料的加速應用,亦為本法律未來推動可參考之重要基礎。以《歐盟永續分類規則》(EU Taxonomy Regulation)之管制而言,其透過該分類規則提供給投資者或金融機構進行未來投資之重要參考。以營造相關行為為例,該文件要求須「轉型至循環經濟」,並建立出一個合宜的技術篩選標準,要求「營造活動」必須加強廢棄物資源循環利用,並納入全生命週期的思維進行永續管理,具體要求包括有:

        1. 建築物(新建築、改繕、收購)的再生材料占比
        建築物所使用的材料需符合以下任一標準:
        a. 再生材料類別重量占比
        混凝土或天然石材:> 30%。
        磚或陶瓷材料:> 30%。
        玻璃類材料:> 30%。
        金屬材料:> 70%。
        b.整體建物占比:該建物至少有50%重量或50%建築物之表面積(包括牆面、屋頂和地板)使用再生材料。

        2. 基礎設施的循環要求
        針對公路、鐵路或機場等運輸基礎設施,在建造時之重要再生材料占比有最低要求(如金屬 > 70%、混凝土> 30% 等),或整體建物至少 50% 使用再生材料

        法律的施行為現代社會的最基本要求,因應未來本法案之修正與推行,建議可開始思考未來跨部會的合作模式,如何設定目標並啟動中央主管機關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職權分工與合作,讓再生料之資源循環可快速落實,除創造出新價值外,亦提升產業之回收動能,以達資源永續之美好願景。

        精選圖片來源:https://www.pexe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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