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自主循環利用模式之盤點與應用

2021-07-13

吳俊儀1、盧梅芳2、黃美娟3
1環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2環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3環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資深協理

自主循環模式之效益及注意事項

資源有限已是全球不爭的事實,臺灣是一個大部分原物料都需要仰賴進口缺乏天然資源的島國,如何促使產業在製造過程中產出衍生之資源物或廢棄物,透過自主性的盤點與循環利用規劃,將可大幅降低後續之委託清除、處理(再利用)費用。而導入自主循環模式可提升企業整體形象,更能有效將資源循環利用最大化、最終廢棄最小化,達成資源永續利用之目標。

產業建構自主循環模式前,仍須瞭解與掌握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廢清法)、自行清除、處理許可或從事事業廢棄物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及自行處理認定原則(以下簡稱認定原則),並進一步釐清資源物與廢棄物之認定權責,避免在未依法申請各項許可或循合法清理途徑妥善處置,而有違反法令之情形發生。另產業對於製程產出物有循環利用需求,可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以下簡稱廢清書)中描述說明,由審核機關或轉知主管機關加以認定。

近來蒐整產業常見循環模式,可供自主循環利用模式盤點與應用,綜整詳見下圖說明如後:

自主循環利用模式盤點與應用

模式1:物料製程內未排出,逕自循環使用:此為資源物,常見有電子業水資源、溶劑於製程內循環使用;造紙業於製程溢出的漿渣,回至主要製程使用。惟如資源物循環數次至未達製程要求之效用而有排出,則應認定為廢棄物 依法委託合法處置。

模式2:廢棄物於製程排出後,廠內回原製程作原料使用:此為廢棄物,應依認定原則進行判讀應用,或於廢清書中登載經審核機關審核通過,始得為之。

模式3:廢棄物於製程排出後,經廠內其他製程或設備處理、加工,可製成再生料、其他產品、原物料,再提供廠內製程使用:此為廢棄物,常見有電子業廢溶劑於廠內蒸餾純化處理後,回廠內主要製程。故除依前述認定原則外,亦應釐清是否依「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申請處理許可或於廢清書中登載經審核機關審核通過,始得為之。

模式4:委託不同法人處理及再利用,做出資源化原料、材料、產品:此為常見廢棄物委託合法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機構之妥善處理方式。

模式5:送至同一法人不同廠區處理及再利用:依其製程產出物在資源循環過程之定性,可再區分為「廢棄物之自行處理」、「非屬廢棄物之原物原用」2種方式。如產業盤點為非廢棄物,仍須由環保機關予以認定,並建議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以供環保機關判別,包括:(1)有價說明:包含再生前製程產出物(一次液)與再生後產物二者價格與循環經濟效益;(2)成分分析檢測報告:說明製程產出物、再生後產物之成分、規格、型態等;(3)現場實照:包含製程產出物之外觀、顏色等;(4)循環模式鏈結說明:該物質各廠間流向封閉循環說明、原物原用鏈結圖示等;(5)流向自我管控:例如一次液之物料流向放行紀錄單;(6)再生技術佐證:需提供技術可行且可實務操作說明,如國內外循環實廠實績;(7)替代率說明:例如再生液可替代原生新液之比例說明;(8)其他文件:其他經審核機關指定者。

模式6:物料送回原供應商調整成分與濃度,且再返回原廠原製程循環使用(跨廠區):業界最常見於盛裝液體原料之空桶,送回供應商盛裝相同物料,再送回至原廠原製程使用,即原物原用,則非屬廢棄物。惟如送回原供應商調整成分與濃度後,非送回原廠進行使用而送往他處,則涉及廢棄物清除行為,應依廢清法規定辦理。

模式7:原料購入使用後,送至其他公司純化(再製)、調整成分與濃度,再返回原廠原製程循環使用:產業自供應商購入原料使用後,送其他公司調整成分與濃度,再送回至原廠原製程使用(原物原用),循環使用直至廢棄,則循環期間非屬廢棄物,惟應建立總量進出之自主管理方式,且如非送回原廠進行使用而送往他處,或循環數次至無法純化(再製)而有廢棄物排出,仍應依廢清法委託合法機構妥處。

模式8:製程產出物經廠內其他製程或設備處理、加工,可製成再生料、其他產品、原物料等對外銷售:此方式可以廢棄物或副產品盤點之。常見有(1)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產出含銅廢液,以管線方式輸送至與廢水處理設施串聯之銅箔再生設備,調整pH值、接續去雙氧水等程序後,加入硫酸形成硫酸銅溶液,經電解槽再生為銅箔(R-1302廢銅),再將銅箔以有價賣出方式委託處理,而非支付處理費用。(2)金屬製品製造業產出廢酸性蝕刻液,並以管線輸送至廠內與主要製程串聯之廢酸液再生設備,於再生過程除能純化為再生酸回原廠原製程使用之外,因金屬酸洗過程將金屬溶出至酸洗液中,故在純化過程亦產出副產品(氧化鐵粉)。

模式9:製程產出物經廠內其他製程或設備處理、加工,可製成再生料、其他產品、原物料等銷售予原供應商製作原廠原製程所需原料:如化學材料製造業在製造特用化學品過程中,多投入雜質吸附劑,產出酸液等製程產出物,過去傳統皆當作廢棄物進行委託清除處理。例如產業將廢稀磷酸液轉變成廠內不同型態的原料磷酸鹽製程,同時也將再生磷酸鹽回售給上游的供應商,供應商可純化為高濃度磷酸鹽,或轉提供染整、農業、造紙業的產業使用。

小結

產業模式盤點使用時,務必符合相關環保法令規範,模式1至3為廠內常見模式,模式4至7為廠外常見模式,在模式8及9則為廠內外延伸應用。而模式建立過程中,廢棄物與資源物之認定,仍應由環保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以釐清。此外,在推動過程中,應注意內控機制,如進出總量、濃度、清運或再生機制之進出料管控等,透過各項防弊措施與稽核機制,方能促使廢棄資源變黃金,達循環利用之效。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13,工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及再利用實務輯
  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20,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參考手冊
  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18,精進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制度提升循環經濟成效及強化流向追蹤專案計畫
  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20,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作業參考指引
  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20,強化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審查管理機制暨輔助工具建置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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