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塑料導入產品的國際推力:關於盤查、認證與範疇3減碳評估——上篇

成功大學環境工程學系 陳必晟副教授

再生料的「說法」正在變成需要被查核的「數據」

筆者去年開始和一間國內科技業者討論,希望能更深入降低供應鏈的範疇3碳排,因此規盤點供應商使用的塑料,使用了多少比例的再生塑料,並以此盤點來推動供應鏈的合作,使用更多的再生塑料,開創新的碳管理路徑,然後這些盤點會遇到一個問題,當業者宣稱其產品含有多少比例的塑膠時,是否有可能是宣稱,而非實際含量;能否有科學的方法檢驗,以確實評估減碳的額度。筆者於是上網並運用AI整理最新的消息與法規動態,特別撰寫此文,跟大家分享新資訊。

近期的相關的資訊顯示,導入回收塑料的企業應該要注意,不久的相來企業所要面對的,不只是「買得到」,而是「證明得了」。特別是歐盟與英國都在把再生料含量從業者自行聲明,改成第三方稽核並逐批聲明;台灣則由環境部用回收清除處理費的綠色費率,把再生料使用直接連到成本。

對包裝材與耗材的使用端來說,這會同時影響三件事:能不能在品牌客戶面前做出可信的再生料宣稱、盤查時採用哪個排放係數、以及範疇3(Scope 3)中類別4「採購的商品與服務」能不能合理扣減排放。本文整理目前已確認的國際新規範以及台灣的動態,並提供一套可供提前與回收料及其製品供應商預備的注意事項。

國際規則:歐盟與英國收斂到同一套驗證邏輯

歐盟執委會於2026年6月30日通過實施決定 C(2026) 4381,規範PET飲料瓶(SUPD)再生塑料的計算、查證與報告,取代原有2023/2683。新的要求是:只有消費後廢棄物可計入,前端製程廢料不算;質量平衡以單一設施為單位,會計期間最長三個月,餘額不得為負,配額不可跨設施或跨公司移轉;而且轉成燃料的部分不算再生料(fuel-use excluded);每批出貨需附聲明文件,供應商提供的聲明文件使用業者應保存至少五年;化學回收這類進出料不是聚合物的製程,須每年進行現場第三方查證。要注意這份文件仍只針對PET飲料瓶,並非所有塑膠包裝。

歐盟PPWR對所有塑膠包裝的三項配套法規(第7(8)、7(9)、7(10)條)截至2026年10月23日尚未通過,執委會目標是年底前完成,質量平衡是否採用仍未定。英國方面,HMRC已於2026年8月28日公布質量平衡的最低認證要求(化學回收塑膠自2027年4月1日起適用),內容與歐盟高度相似:三個月會計期、不得為負、燃料用途排除、逐批歸屬聲明、紀錄保存6年。機械回收是否也要強制第三方認證,HMRC諮詢已於8月10日結束,尚無決定。

這些新的與正在制定的規範對台灣業者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只要產品出口到歐洲或英國,或供應給有歐英業務的品牌,客戶很可能把這套查核要求往上游傳遞。

出口業者的特別注意事項

第一,規則的主體是歐英的品牌與包裝填充者,但查核要求會往上游傳。英國HMRC的諮詢提案有一項對進口商特別重要:供應鏈上每一家都需認證,進口商須取得海外供應商的有效證書。這目前仍是提案,未來的Packaging Gateway也可能讓英國買方會把驗證要求寫進合約,即使海外製造商本身不負稅。

第二,歐盟SUPD實施決定設定:境外回收的消費後廢棄物,自2027年11月21日起只有來自OECD決定涵蓋國家,或與歐盟有環境安全管理協議的地區才能計入。台灣並非OECD成員,該文件也沒有為台灣單獨說明;若貴公司的再生PET是在台灣回收、再供應歐盟飲料瓶,請與客戶確認這些再生料是否仍能計入。PPWR第7(10)條的第三國等效認定尚未通過,結果也會影響這點。

第三,各項規定的時間點如下:

後續將發布的下篇,將針對台灣現況、盤查認證建議、減碳額度評估做進一步探討,敬請期待下一期專欄文章的精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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